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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
【来源】 【发布日期】2010-10-09

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

武价房字[2002]75

 

各区物价局,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,各建设单位:

根据《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经研究,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、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:

一、 房屋搬迁补助费

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,具体标准确定如下:

(一)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,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,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,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(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)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,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。

(二)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,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;实行产权掉换需过渡安置的,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。

(三)拆迁商业经营用房、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、其它用房,搬迁补助费及安装、停业等补偿费按《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》第40条规定执行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临时安置补助费

实行产权掉换需过渡安置的,在过渡期内,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,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,具体标准如下:

(一)拆迁住宅房屋,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,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,自超过之月起,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。

(二)拆迁商业经营用房,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,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,自超过之月起,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。

(三)拆迁生产用房、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,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,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,自超过之月起,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。

(四)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,拆除个人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,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,但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8000元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,另行制定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23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。在此之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价房字[1996]36号文件执行。

五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。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,并报市物价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。

 

 

二○○二年五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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