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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党7号-责任风暴暂行办法通知
【来源】 【发布日期】2011-04-28

 

市城建外资办落实

“责任风暴”、“治庸计划”暂行办法

 

第一条  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、市城建基金办“责任风暴”、“治庸计划”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,深化执行力建设,引导全办干部职工始终保持创先争优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,在全办上下积极营造求真务实、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,结合我办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建外资办全体干部职工。

第三条  开展“责任风暴”、“治庸计划”重点要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:

(一)提高工作效能。主要看是否存在执行力不强,忧患意识、危机意识淡薄,责任意识不强,安于现状,不思进取,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,工作拖沓,工作标准不高,对相关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不能及时办理等情况。

工作举措:组织开展“深化执行力建设”活动,增强工作紧迫感,强化责任意识。对相关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工作进行跟踪督办,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。分解全年目标任务,与各部门签订部门目标工作责任状。开展部门绩效考核,全面、系统地评价各部门全年工作效能。

责任部门:综合管理部、各部门

整改时限:2011年底前

(二)转变工作作风。主要看是否存在工作纪律涣散,自由散漫,迟到早退,脱岗串岗,外出不按规定请假,上班时间上网看股票、看电影、打牌、下棋、聊天、玩游戏、写微博、化妆打扮,工作不扎扎实实,不尽职尽责,不积极主动等情况。

工作举措:加强干部职工纪律教育,严明工作作风纪律。印发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的通知,明确工作纪律要求。严格执行职工请假规定。成立工作督查小组,每周定期检查、不定期抽查,督促各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切实转变工作作风。

责任部门:综合管理部

整改时限:2011年5月

(三)强化工作责任制。主要看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是否明确,是否存在管理重叠或管理失位;部门职责界定是否清晰,是否存在工作推诿扯皮,团队协作配合不够;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是否落实,是否存在工作不饱满,效率低下等情况。

工作举措:大力开展制度建设,努力提高关键环节和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程度,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。在现有办领导、各部门、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的基础上,根据近年来工作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,进一步对办领导、各部门、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进行优化,明确责任,提高工作效能。

责任部门:综合管理部、各部门

整改时限:2011年底前

(四)提高大局意识。主要看是否存在本位主义,缺乏大局观和全局意识,部门和个人利益至上,团队配合不足,或者拉帮结派,搬弄是非,影响团结稳定等情况。

工作举措:将部门之间团队协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。以庆祝建党90周年和建办10周年为契机,组织开展职工文化活动,增进部门之间、职工之间的沟通与联系,进一步提高工作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。

责任部门:综合管理部、各部门

整改时限:2011年底前

(五)增强服务意识。主要看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强,深入工程现场不够,满足于听汇报、看简报、看报告,对征地拆迁、招标采购、工程管理、资金支付等对外服务环节存在的疑难问题重视程度不够,为项目代建、施工等单位服务的力度不够等情况。

工作举措:组织党员干部赴项目现场过支部组织生活,深入工程现场调研情况,积极帮助项目参建单位协调解决问题、破解难题,做到情况了解在现场、问题解决在现场、决策落实在现场、形象树立在现场、效果体现在现场。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,切实改进工作作风,强化工作质量和效率,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。

责任部门:综合管理部、各部门

整改时限:2011年底前

(六)提升创新能力。主要看是否存在创新能力不强,知识面不宽,满足于履行岗位职责,满足于工作执行,满足于照抄照转,工作处于应付状态,主动性不够,创造性不够等情况。

工作举措:研究制定全年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,有针对性地加强专业知识培训,组织前期程序、安全管理、质量管理、移民安置政策、招标制度、资金管理、政治理论等培训至少12期,加速干部职工知识更新、能力提高。

责任部门:综合管理部、各部门

整改时限:2011年底前

(七)坚持廉洁从业。主要看是否存在“贪图享受”,热衷于搞人际关系,迎来送往,吃喝玩乐,用公款旅游和进行消费娱乐活动,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宴请,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等情况。

工作举措:认真学习贯彻各级反腐倡廉会议精神,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,与各部门签订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》,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,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,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等专项工作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不断提高全办干部职工防腐拒变能力。

责任部门:综合管理部、各部门

整改时限:2011年底前

第四条  严格责任追究。凡经查实的问题,不搞下不为例,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,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。

凡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,经组织审核认定、办党委研究决定,对相关干部或职工分别给予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不予提拔、岗位调整、免职或降职处理。

被诫勉谈话或受到通报批评的,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,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。受到岗位调整处理的,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(合格)及以上等次。

第五条  本办法由市城建外资办掀起“责任风暴”、实施“治庸计划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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